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
发表日期:2020-12-16
12月1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分为七部分:
第一部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原明确的试点省份按要求继续开展试点,其他省份原则上至少确定1个城市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
第二部分,规范开展试点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规范开展试点工作。
第三部分,增加护理服务供给。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内群众重点是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老年人等迫切护理服务需求,统筹区域医疗资源,合理引导医疗机构增加护理服务供给。
第四部分,加大护士培训力度。各地要结合“互联网+护理服务”新业态的特点,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开展针对性培训,规范护理服务行为,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第五部分,积极防范执业风险。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控和有效应对风险,保障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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