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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降税 这39个抗癌药、14个罕见病药要降价?

发表日期:2020-10-12
日前,国家药监局联合海关总署、财政部、以及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
 
  《公告》明确,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自2020年10月1日起,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将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清单显示,抗癌药品制剂和原料药部分,涉及39个品种和6个品种,制剂部分包括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药物达可替尼片、转移性结直肠癌治疗药物呋喹替尼胶囊、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治疗药物哌柏西利、卵巢癌靶向药奥拉帕尼等。
 
  罕见病药品制剂部分,则共计有14个品种,包括治疗多发性硬化症的特立氟胺片、治疗脊髓性肌萎缩症的诺西那生钠注射液、治疗罕见病成人和儿童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和非典型溶血性尿毒症综合征的依库珠单抗,治疗法布雷病的注射用阿加糖酶β等。
 
  根据(财税〔2018〕47号)、(财税〔2019〕24号)两个文件,纳入清单的药品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时,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对于进口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早在2018年4月和2019年2月,四部门就曾发布了适用上述两个文件的第一批抗癌药品清单和第一批罕见病药品清单,分别涉及154个抗癌药品制剂和原料药,以及25个罕见病药品制剂和原料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