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这些行为或被纳入黑名单!
发表日期:2020-08-21
近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卫生健康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这12项行为将纳入黑名单,包括无证“黑诊所”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收受药品耗材回扣、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等。一旦医务人员被纳入黑名单,与职务任用、岗位聘用以及年度考核等直接挂钩。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这12项行为或将纳入黑名单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开展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情节严重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情节严重的。
3、事前未告知患者取得知情同意,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临时新增收费项目或提高项目收费、“术中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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