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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结余留用医院考核细则 明确非中选产品采购等指标分值!

发表日期:2020-08-14
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意见稿系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起草。
 
  意见稿指出,将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政策落实情况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和落实集采、价格等改革政策情况,根据考核内容及分值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评分。若考核得分未能及格,则不予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
 
  严控非中选药品使用占比
 
  根据意见稿,在参考考核内容进行评分计算后,总分≥80分为优秀,由统筹地区按结余测算基数的50%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60分≤总分<80分为合格,由统筹地区按结余测算基数的25%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总分<60分为不合格,不予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
 
  意见稿中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及分值”规定,“是否按时完成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占据最高分值,为20分,未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则不予支付集采药品医保结余留用资金,属于“一票否决”。而“医疗机构30天回款率”“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费用增长率”和“线下采购占比”分值为15分,也是相当重要的考核指标。
 
  另外,“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非中选产品采购金额占比”均为5分。意见稿明确鼓励使用中选药品,并指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在核定结余测算基数时可不计入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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