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严查价格竞争,投标不能低于成本价!六类情况将被处理!
发表日期:2020-07-17
7月13日,黑龙江医保局印发《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指出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并规定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六大类违规行为将由医疗保障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严查不当竞争
《办法》指出,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障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商业贿赂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的;公布药品采购品种后,非因不可抗力撤标或拒绝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擅自配送非入围药品,不按合同约定配送药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配送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开展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除了对药品价格的管控外,《办法》还规定对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对入围品种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十余种行为列入不良记录并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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