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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第二批药品集采政策正向“体系化”转变

发表日期:2020-01-02
2019年12月29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品种涉及阿比特龙口服常释剂型等33个品种,覆盖糖尿病、高血压、抗肿瘤和罕见病等治疗领域,涉及100多家医药生产企业。这标志着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正式启动。
 
  第二批药品集中采购与第一批药品集中采购的区别和进步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不在限定里区域,从区域试点向产品试点过渡,同时向制度化和体系化过渡。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坚持"4+7"试点及扩围的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和组织操作模式,并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的常态化,不再选择部分城市试点,一次招采即在全国同步实施。同时,坚持"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工作机制,坚持平台操作的专业化和稳定性,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
 
  2. 明确了各地的采购基数的计算方式。
 
  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各地确定,且计算规则如下,即全国实际中选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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