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
发表日期:2019-12-26
12月25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有效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降低人民群众就医负担,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自2019年12月31日起,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将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执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据了解,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后,按耗材采购价格进行收费,不再加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利用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政策性减收腾出的空间,同步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价涉及六大类509项,其中,综合医疗服务15项、病理学诊断7项、临床诊断72项、手术治疗374项、康复医疗9项、中藏医32项。医疗机构取消耗材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财政补偿10%、医疗机构自行消化10%,保持医疗机构收入总量基本平衡、良性平稳运行。
《通知》要求,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密切关注此项政策实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不执行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政策,提高标准收费、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行为的医疗机构,依法严肃查处,对违规支付医保基金部分全额予以追回或拒付。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措施,确保顺利实施,切实降低群众就医负担,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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