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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地方采购政策最全梳理!

发表日期:2018-06-27
为解决上市药品质量不一致的问题,我国2012年起开始对已上市仿制药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下文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迄今我国已有四批共25个通用名、41个品种通过了一致性评价。
 
  一致性评价涉及近12万个批文,工作量相当大,我国医药市场上将长期存在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及未通过(未开展)品种并存的长期过渡期,而现有招标采购体系未能明确三类药品共存情况下的品种选择问题。
 
  截至2018年5月30日,上海、江苏、山西、陕西、内蒙古、宁夏、吉林、广西、辽宁、湖北、浙江等11省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明确出台了特殊采购政策。本文梳理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地方采购模式,分析其合理性及长期可持续性,并提出完善建议。
 
  共性:“打补丁”,及时纳入过一致性品种
 
  截至2018年5月30日,全国有18省已完成2015年后新一轮药品集采入围(中标)、进入实际采购阶段;4省延续2015年前采购项目结果;重庆自2010年起实行“药交所模式”采购,没有划分采购周期。
 
  目前上海、江苏、山西、陕西、内蒙古、宁夏、吉林、广西、辽宁、湖北、浙江等11省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出台了特殊采购政策(详见表1)。均采取“打补丁”的方式,在不改变已有入围(中标)结果的前提下,及时纳入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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