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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网售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全新制度设计

发表日期:2017-11-17
医药网11月17日讯 随着有线网络、无线网络、移动网络在中国的逐渐普及,网络药品经营迎来了两次发展热潮。
 
  第一次热潮发生在2000年左右,各种健康网站崛起。2005年,为了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2005〕2号)以及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第二次热潮则发生在今天,远程医疗、远程审方成为业界常态。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对于“互联网+药品流通”进行了战略规划。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始面向全社会对《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该办法不只是《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修订,而是进行了很多全新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也将影响未来一定时期网络药品经营行业的发展。
 
  简化程序、提高流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1)将监管对象简化为销售行为、平台服务。首先,征求意见稿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中的第二类药品互联网交易(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企业交易药品,B2B)和第三类药品互联网交易(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B2C)简化为“网络药品销售活动”。然后将“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服务”界定为“在网络药品交易活动中为购销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系统”。这个定义不仅包括了暂行规定中的第一类药品互联网交易(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交易平台),还包括了向个人消费者售药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这样就将监管过程简化为网络药品销售管理、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监管思路更清晰了,也可以减少企业进行政许可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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