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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凡由总局审评审批、备案的注册申请均由总局受理

发表日期:2017-11-14
医药网11月14日讯 11月13日,CFDA官网发布《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2017年第134号),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调整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集中受理。
 
  此前,该文件意见稿曾于9月13日挂网征求意见,正式稿内容如下:
 
  调整范围
 
  凡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审批、备案的注册申请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包括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新药生产(含新药证书)申请、仿制药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的补充申请等;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药品注册申请仍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调整要求
 
  上述调整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药品注册申请可采取电子申报、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提交申报资料,同时提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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