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出新规!药品个代危险了
发表日期:2017-05-31
▍国税总局出新规
2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对19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做出详细解读,进一步强化税票管理。
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在“企业”之列——根据《解读》,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提出的要求包括: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特别值得医药企业注意的是,《解读》强调,“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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