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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规范中成药命名与保护老品牌不矛盾

发表日期:2017-05-1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9日在回应中成药改名的问题时表示,规范中成药命名与保护老品牌不矛盾。
 
  2017年1月,食药监总局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命名时要坚持“避免暗示、夸大疗效”原则。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药品名称。
 
  如:名称中含“降糖、降压、降脂、消炎、癌”等字样。不应采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如:“宝”“灵”“精”“强力”“速效”等;名称含有“御制”“秘制”等溢美之词。
 
  按照上述要求,一些耳熟能详的中成药可能就要改名,有观点认为,对于一些传统品牌的中成药,或因改名而伤害其树立的口碑及市场。
 
  对此,在5月9日召开的“中国品牌日媒体通气会”上,食药监总局上述负责人表示,当前有些中成药的名称存在夸大、暗示疗效,误导消费者的情况,规范中成药的命名,与保护老品牌不矛盾,其落脚点都是为了规范和促进中成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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