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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等于不受“行政处罚”?

发表日期:2016-12-29
 
  12月29日讯 2016年12月19日,一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引起业医疗和法律圈人士的一片欢呼,媒体纷纷以“重磅”字眼予以报道。人们关注的焦点是,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删除原第1条第2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属于非法行医行为”的规定。这实际上就意味着今后只要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其他医疗资格,如乡村医生、接生员资格的医务人员,不管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相关医疗服务都不会构成“非法行医罪”,当然也不能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不能再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圈内人士高兴的至少有两点,一是今后合法医师,在注册医疗机构外另辟地方行医的,或者执业医师辞职后、离职后退休后在任一地方行医的,即使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不能再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为医师自由执业松了绑,极大减轻了以“非法行医”追究刑事责任的巨大压力。
 
  法律界人士认为,以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将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判定为“非法行医”,追究“非法行医罪”,本来就明显与“非法行医罪”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因为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显然是指自然人,主要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或其他医疗资格的人而非法从事医疗行为,由于其不具备医疗知识,必然会危害求医者的身体健康权。至于个人开办医疗机构,只要该医疗机构从事医疗行为的人具备医师资格,即使该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也不能因此认为其危害社会,如对诊所开办人以非法行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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