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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保目录遴选标准的探讨

发表日期:2016-11-29
    11月29日讯 2016年9月底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发布了《201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在2016年底前完成医保药品目录的调整工作。喜讯传来,广大的人民群众、医务人员和医药企业都为之鼓舞,因为这是关系到我国药物的可及性、提高医疗技术、保障人民健康和鼓励医药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文就药品目录的遴选标准和调整工作进行一些探讨。
 
  1、确定遴选药品的原则和方法
 
  这次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遴选和调整工作,是以CFDA注册数据为基础,并不是由各药品企业的申报,而是由专家来遴选。专家怎样遴选就有一个标准问题。过去我国在基本药物遴选中曾有过这样的一些原则,“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后来在实际的遴选过程中又提出“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要求。总之,主要还是以临床选择为主,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的客观评判,无论是从政策、理论和实践层面在我国还没有占到一定的地位。
 
  如何保证临床专家在遴选过程中客观、公正、公平是非常重要的。专家应本着为“人民健康”负责的精神,公平公正的态度,不为一己私利与地方及药企的利益来遴选。笔者认为要遵循“医疗的需要、人民的需求和医保基金的可承受性”这三项原则。
 
  所谓的医疗需要是指从疾病治疗的效果出发,针对人民没有满足治疗疾病的需要(unmet need)来调出和调入药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调入药品重点考虑临床价值高的新药、地方乙类调整增加较多的药品以及重大疾病的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就是贯彻了医疗需要和需求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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