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执行检察需细化工作机制
发表日期:2016-10-09
10月9日讯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对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为了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强制医疗执行信息衔接不畅、执行活动封闭等问题,笔者认为,应在实践中细化落实相应工作机制。
建立强制医疗执行案件信息衔接机制。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强制医疗执行机构信息平台,整合、获取执行信息,搭建网络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即时沟通。同时,辅之以文书抄送制度,即法院、公安机关在向强制医疗执行机构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抄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解决检察机关“执行信息获取难”的问题。
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一是加强收治、管理活动检察。逐人逐案建立检察台账,掌握被强制医疗人的基本情况。在收治活动中,准确核查《强制医疗意见书》《强制医疗申请书》以及《强制医疗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是否齐全一致,查看对女性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检查是否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在管理活动中,着重审查被强制医疗人的准假证明,一旦发现请假超过法定时间或者法定间隔期间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立即督促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将其带回。
二是强化保护性医疗措施监督。保护性医疗措施是强制医疗执行机构针对在医疗和康复期间实施或者可能实施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被强制医疗人采取的约束、隔离等。如果使用不当,容易背离强制医疗的目的。检察机关应该重点关注,督促医护人员严格遵循医学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密切观察被强制医疗人是否具备解除条件,防止以此惩罚被强制医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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