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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医疗纠纷等立案前先引导调解

发表日期:2016-06-30
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下称《规定》)。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胡仕浩在发布会上透露,将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等。
 
  有条件法院将建调解前置程序
 
  据悉,2015年,全国共79万个人民调解委员会、391万人民调解员,调处纠纷933万余件。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740173件、物业纠纷124748件、医疗纠纷71020件,而在2005年是530万件。
 
  胡仕浩在介绍《意见》时透露,法院将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此外,胡仕浩表示,要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积极吸纳律师加入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支持律师加入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探索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律师充分发挥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参与纠纷解决。”
 
  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参与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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