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精神病应有“救济程序”
发表日期:2016-06-17
6月17日讯 强制医疗制度在本质上是对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在强制医疗中引入司法确认程序十分必要。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将公安部起草的《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拟制定条例的说明指出,强制医疗所是执行刑事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的场所,其机构性质应当是执法机关,不是单纯的医疗机构,但医疗是实现这项强制措施的必要手段,是强制医疗所的重点工作。
法律规定,“对于不负法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具体实施强制医疗的主体是哪一个政府部门却没有明确。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从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来看,强制医疗制度在本质上是对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其目的是防止精神病人再度危害社会。但是,缺乏“救济程序”的强制医疗很可能会被滥用。在现实生活中,“被精神病”的事情真的并不鲜见。用某社会学者的话说,一旦有“合法的”精神病鉴定作为担保,即便当事人能够“摆脱精神病院”,也很难自证清白,因为“没人会将一个精神病人的‘疯言疯语’当真”,“‘越不承认有病,越证明有精神病’,而治愈的标准就是‘承认有精神病’……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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