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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表日期:2016-04-26
《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4月23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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