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等八部门联合防控寨卡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
发表日期:2016-03-04
3月4日讯 记者3日从质检总局获悉,为更好应对寨卡病毒病疫情跨境传播风险,质检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控寨卡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要求通过医学检测、灭蚊处理等措施严控寨卡病毒病传入我国。
公告显示,截至今年2月底,美洲、大洋洲、亚洲、非洲等36个国家和地区报告本地感染寨卡病毒病病例。
公告称,来自有报告本地感染病例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如有发热、头痛、肌肉和关节痛及皮疹等症状者,出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公告明确,来自有报告本地感染病例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应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体温检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寨卡病毒检测试剂,能开展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公告要求,来自有报告本地感染病例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应经过有效灭蚊处理,对没有灭蚊处理证明的,应立即监督实施灭蚊处理。口岸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的灭蚊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场所,降低口岸蚊虫密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防止蚊虫在口岸传播寨卡病毒病等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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