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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研究机构与院外CRC:新管理内容有哪些?

发表日期:2016-01-20
1月20日讯 毋庸置疑,院外CRC(Clinical Research Coordinator,临床研究协调员)的出现让中国临床研究的质量得到了一个质的飞跃。在没有CRC之前,CRA到医院做监查时,往往发现病例报告表(CRF)没有填全,研究者的文件没有准备,CRA根本无法做监查。有时CRA甚至不得不去帮研究者做一些不该CRA做的工作。一些CRA自嘲自己是CRB,因为自己的工作似乎是介于CRA和CRC之间。
 
  虽然院外CRC的工作非常重要,但这个角色并不一定得到临床研究机构的认可。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派驻院外CRC的SMO公司(Sit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临床试验现场管理组织)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由于成立SMO并不需要特殊的资质,一些SMO公司对GCP的理解欠佳。在大约20年前中国刚开展临床研究时,临床研究机构实际上是被一些国际性CRO公司和跨国企业的医学部培训出来的。这些年来,临床研究机构的专业水平在稳步提高,但SMO或CRO的门槛却还是那么低。
 
  临床研究机构的选择权
 
  经常有人会问:“现在一些临床研究机构不认可同一家公司派驻的CRA和CRC,这种要求有道理吗?这是根据GCP的哪一点?”作为临床研究的指导性文件,ICH GCP不会对这样的细节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我们仔细查看文件,就可以发现这一点的确就是ICH GCP的要求。
 
  请看ICH E6的4.2.3:为保证临床研究顺利而安全地进行,研究者须保证有一定数量合格的研究人员和符合要求的设施。这就是说,保证参与试验的研究人员的合格性,是研究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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