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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

发表日期:2015-12-24
12月24日讯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要求,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为各地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明确了方向。
 
  《指导意见》基本思路为“一个宗旨、两个层面、三级指标、四类机构”,一是以维护健康的公益性为宗旨;二是对机构和人员两个层面进行评价,重点突出机构评价;三是以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为一级指标,分别下设二级指标和三级参考指标;四是分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四类进行表述。
 
  《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公益导向、维护健康,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综合系统、分类分级,激励约束、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要突出评价主体的多元化,鼓励各地充分发挥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特别是首选委托第三方进行满意度评价。
 
  《指导意见》提出评价指标应体现落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维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反映服务和管理过程,注重服务结果,突出目标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评价标准主要参考国家已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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