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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不一样的24小时

发表日期:2015-10-26
10月26日讯 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是临床研究监查中最为关注的环节,报告的程序也是大家熟知的。但是,由于我国对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的要求与ICH的要求不同,所以,对于这个非常常见的问题,也存在一些争论。
 
  法规差异
 
  首先我们回顾一下中国的法规要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8号令,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第四十一条规定:“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而对于一般的严重不良事件,不管是ICH的指导原则,还是欧盟及FDA的法规,都没有提出具体的报告时间要求。ICH E2a只是对“非预期的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提出了报告时间的要求,也就是对于死亡或威胁生命的“非预期的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在申办方知道并确认后7天内报告给药政管理部门,其他的“非预期的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15天内报告给药政管理部门。
 
  从报告的时间来看,中国对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的要求高于通行的国际标准,这说明中国政府更重视受试者权益的保障,是好事情。但也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在研究者获知这个严重不良事件的24小时内,可能还没有做出最后的诊断。如果此时将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给药监局,那么完全有可能会对诊断进行后续的修改。药监局对同一个严重不良事件会获得多个报告。此外,由于申办方是从研究者那里知道严重不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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