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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十大“分不清” 分不清议价与二次议价

发表日期:2015-09-22
9月22日讯 现在全国医改进行得风起云涌、如火如荼。我国医改的特色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说法做法不统一;政府部门之间政策规定不统一;行政行为与法律规定不统一。因此,出现了许许多多的“分不清”,真是不可思议。
 
  一是分不清议价与二次议价
 
  议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确定的一种基本方式。买卖双方开始可以“漫天要价、就地还价”,经过讨价还价,最终以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成交。药品招投标后特定的二次议价,是在政府招投标确定中标价后再就中标价进行议价,这就不同于一般的议价。
 
  招投标是有法律明确规范的行为,其结果受法律保护,二次议价否定中标价,视政府主持的招投标为无物,视政府的公信力为无物,当然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可一些政府部门和人员却把“为什么要议价”的理由当作“为什么要二次议价”的理由,居然还理直气壮。不可思议。
 
  二是分不清全部与部分
 
  由于药价的形成方式很多,有政府管理、政府强制、招标竞价、市场竞价、企业定价、谈判定价等等,所以,最终实际采用的药品价格自然五花八门。按“存在即合理”的理论,每一种药品实际价格的形成自有其形成的理由,不存在“虚高”、“虚低”的价格。但如果以大致正常的“成本加利润”来校对,我们可以把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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