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咳水”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发表日期:2015-05-04
自今年5月1日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和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管理的通知》,就有关此类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以保证医疗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俗称“止咳水”。《通知》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再购进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配备符合规定的储存条件和安全管理设施,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于2015年9月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定点生产手续。自2016年1月1日起,生产和进口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必须在其包装和说明书上印有规定标识;此前生产和进口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管理,使用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单方处方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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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待因是一种天然阿片类生物碱,广泛应用于止咳药领域,其药理作用与吗啡相似,长期大剂量应用,可形成生理和心理依赖。记者在国家食药总局官网查询相关数据发现,目前,我国共有“联邦止咳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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