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登陆    |     企业登陆
服务热线:400-6363-777
所在位置: 首页 > 资讯 > 2015年辽宁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

2015年辽宁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

发表日期:2015-04-02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儿省直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工信部、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5@ 69号)要求,我省拟组织各地、各医疗机构及相关企业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的相关工作,省政府采购中心已将国家公布定点生产的4个药品纳入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为确保医疗机构顺利实现网上采购定点生产药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周期。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定点生产药品,各级公立医疗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应优先配备使用定点生产药品,采购周期为2年。
 
  二、执行时间。2015年4月底前,医疗机构要与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完成《药品购销合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确定回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分享到: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商公示(第二批)
下一篇: 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器械设备采购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