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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管总局办公厅修订独一味口服制剂说明书

发表日期:2015-0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控制药品使用风险,决定对独一味口服制剂说明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要求见附件)。现请将如下事项通知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并督促尽快完成:
 
  一、在2015年4月30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报备案。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二、应当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
 
  三、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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