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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行医药购销责任约谈制

发表日期:2014-10-13
 医药网10月13日讯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采购、供应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交易行为,江西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部门近日制定《江西省医药购销责任约谈制度》,要求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10月8日起执行。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有3种违规行为之一的,将接受约谈:不按合同规定将本企业产品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除外);不按合同规定配送或不按时配送医药产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所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规格、包装与合同规定的生产企业、规格、包装不一致并拒绝更换的。
 
  医疗卫生机构有5种违规行为之一的,将接受约谈:不按照规定与医药企业签署医药购销合同的;不按合同规定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的;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药品价格政策销售药品的;违反药品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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