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不得因费用拒绝院前医疗急救
发表日期:2014-02-04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昨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等内容,规定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本市的院前医疗急救。
《办法》明确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是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院前医疗急救有“五不准”: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三、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四、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五、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记者 韩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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