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13-12-09
本报讯 (记者林世才 张清涌)近日,《福建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出台,明确城镇参保人员在受到他人伤害且面临无人承担医疗费用支出时,可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费用。
《办法》规定,该省所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如果因为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员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办法》同时规定,医保基金在先行支付后,应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法对医保基金开展追偿工作。如果第三人逾期不偿还,医保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任编辑:陈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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