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回应: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国库
发表日期:2013-09-06本报北京9月4日电(记者 白剑峰)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姚宏文今天表示,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社会抚养费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姚宏文指出,征收社会抚养费有法可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l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征收主体、征收原则、经费管理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
姚宏文指出,社会抚养费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
姚宏文表示,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是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足额保障。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应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并及时上缴国库。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依法依规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信息公开工作。(责任编辑:陈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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