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发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13-08-28
中新网8月21日电 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明确,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全文如下: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体系,维护人体器官捐献人(以下简称捐献人)及人体器官接受人(以下简称接受人)权益,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以下简称《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捐献的身故后尸体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的获取与分配。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捐献器官的获取
第四条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第五条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一个或多个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以下简称OPO)。捐献器官的获取工作必须由OPO按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实施。OPO的有关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另行制订。
第六条OPO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潜在捐献人进行相关医学评估;
上一篇: 我国剖宫产率居世界第一 平均达46%
下一篇: 中医“治未病”服务面临五大挑战
热门文章排行
更多>>
- 联合国秘书长呼吁停止歧视自...
- 重庆居民慢性病自我管理组首...
- 医学期刊表现抢眼 我国学术...
- 2010年6个医学相关学科取得...
- 听障和脑瘫抢救性门诊费实现...
- 七部门联合检查 所有医疗机...
- 青岛联动机制智斗非法行医“...
- 湖北重点地方病防治“答卷”...
- 山西6月底前实现城镇医保市...
- 零差价冲击客源 单体药店或...
- 医学类毕业生就业冷热不均
- 医药职专就业:畅通“出口”...
- 上海五年内将对儿科、产科、...
- 硕士去绍兴就业 购房打6折
- 应届毕业生春季招聘进入倒计...
- 学历门槛成了就业拦路虎
- 县级医院发展势头猛 医疗人...
- 首批医疗监督大使给力民营医...
- 全球每年死产婴儿数降幅仅1....
- 卫生信息化发力 公私医院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