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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发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13-08-28

 

中新网8月21日电 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明确,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全文如下: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体系,维护人体器官捐献人(以下简称捐献人)及人体器官接受人(以下简称接受人)权益,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以下简称《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捐献的身故后尸体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的获取与分配。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捐献器官的获取

第四条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第五条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一个或多个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以下简称OPO)。捐献器官的获取工作必须由OPO按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实施。OPO的有关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另行制订。

第六条OPO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潜在捐献人进行相关医学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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