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医疗机构优先考虑民办
发表日期:2013-07-24昨日下午,西安市政府召开常务会,原则通过《西安市民办医疗机构促进与管理办法(试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截至去年年底,西安市共有医疗机构2437家,其中民办医疗机构共1610家,占总数66.06%。
该办法规定,申请民办医疗机构时,以下6种情况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批准: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个人诊所的设置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长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个人诊所的设置人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设置人利用自有房屋或自有土地设置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认定的名(老)中医开设中医诊所的;在有条件的零售药店内开设中医坐堂诊所的。
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大力发展康复、护理、老年病、慢性病治疗等特殊医疗机构,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农村、边远地区、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方或领域举办医疗机构。
民办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定点服务范围。民办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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