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新政下月起实施
发表日期:2013-06-25
7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 《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式实施,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从每人每月8元升至10元,而每人每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从固定的500元最高升至1247元。
据悉,即将于7月1日实施的《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出现两个重要调整,就是缴费标准和报销额度都从原来的固定标准调整为随上年度相关经济数据变化的模式,这些调整使参保人待遇大大提高,同时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
根据此次调整,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从原来的8元调整至10元。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从固定额度调整为 “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并乘以0.5%计算”。
参保待遇上,每人每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从固定的500元调整为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具体计算方法是:参保人连续缴纳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的,每社保年度的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03倍;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含1年)的,每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05倍。据悉,2012年中山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56元,由此计算,参保不满一年的最高报销748元,参保1年及以上最高可报销1247元。
对于连续缴费时间,此次调整规定参保人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重新参保缴费的,将视为连续参保。但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重新参保缴费的则视为重新参保,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据了解,一般诊疗费纳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般诊疗费用只由保险基金支付70%,参保人需自己支付30%。
在报销额度上,参保人每次就诊发生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在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个人自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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