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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运河区出台低保对象大病医疗救助政策

发表日期:2013-06-18

河北为切实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因病致贫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运河区制定了城乡低保对象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最高救助金额达18万元。

    据了解,救助对象为运河区城乡低保对象且户籍在运河区一年以上;已参加相关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基本医疗定点机构住院治疗的对象。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违法、犯罪等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救助标准为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救助50%,5000元(含)至1万元的救助60%,1万元(含)至2万元的救助70%,2万元(含)至5万元的救助80%,5万元(含)至10万元的救助85%,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90%,最高救助金额18万元。

    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自付费用,是指住院医疗总费用(不含门诊费用)减去基本医疗起付线、丙类费用、基本医疗应报销部分和大病医疗应报销部分。新增低保对象自批准之日起缴纳参保费用,并享受本救助政策。已参保但年内取消的低保对象,可享受当年度医疗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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