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登陆    |     企业登陆
服务热线:400-6363-777
所在位置: 首页 > 资讯 >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公告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公告

发表日期:2013-04-23

为了净化医疗市场,规范医疗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部门的《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坚决取缔无证行医、未经审批的各类义诊、坐堂行医、非法的医疗美容和非法的采供血等非法行医活动。

  二、禁止以下非法行为:

  1.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2.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诊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6.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7.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

  8.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和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

  9.医疗机构违法刊登虚假医疗广告的;

  10.非法义诊。

  三、对实施非法行医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实施非法行医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群众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1.在就医前首先要留意该机构是否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核准的诊疗科目,就医时查看执业人员是否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2.正确辨别“义诊”活动。对于社会上的“义诊”,可向卫生局咨询是否经过备案。要特别防止假借义诊之名以“医疗、保健咨询或免费检测骨龄、血尿铅、血糖、视力微循环”等方式非法销售保健品或者医疗器械等产品,牟取暴利的违法活动。

  3.正确辨别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诊疗地点、时间、科目、方法和通信方式。凡广告中有贬低他人、“保证治愈”或冠以“祖传秘方”,或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均属违法医疗广告。此外,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不得刊登医疗广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主动停止非法行医活动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涉嫌犯罪主动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轻处理。

  七、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公然侮辱等方式阻碍有关部门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提醒广大市民到合法医疗机构就医,发现非法行医行为及时举报。举报电话:0632-5513991(卫生局医政科) 5593358(卫生局社区卫生科)  5829126(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公室)、110(公安局)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分享到:

上一篇: IDF2013:大数据让医疗行业面临转折点
下一篇: 市五院医疗应急队 已在灾区奋战两天两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