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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3年元旦起施行《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3-01-05

“在环境中,医疗废物很难降解,其污染环境时间长,危险性难以消除,若管理不严或处置不当,极易成为传播病原体的源头,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王勇说。

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广西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禁止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混装。

办法强化了政府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明确了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在医疗废物的源头管理上,办法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收集、暂时贮存和委托处置行为,要求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和专人收集制度。办法同时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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