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非公医疗机构优惠多 相关税费与公立同待遇
发表日期:2012-08-22近日,陕西省政府转发了省发改委、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末,全省非公立医疗机构数、床位数和服务量分别达到总量的20%、25%、20%;到2020年,三项均达到总量的30%.
《意见》提出,原则上不再新增公立医疗机构。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给予优先支持,同时允许申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大力发展康复、护理、老年病、慢性病治疗等特色医疗机构。卫生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空间;调整和新增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意见》提出,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确定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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