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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全省医院参加医责险 建立医患第三方调处

发表日期:2012-08-06

 前不久,李克强副总理在新华社编发的《国内动态清样》第5173期《海南探索“调”“赔”结合处理医患纠纷》上批示:“海南省积极探索第三方调处机制,引入保险处理医患纠纷所取得的成效与经验值得总结,以资借鉴”。遵照批示精神,卫生部陈竺部长、张茅书记、马晓伟副部长等领导要求,认真总结海南省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工作经验,向全国推广介绍。2012年6月18日,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小组办公室主办的《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简报》第18期介绍了海南省和三亚市的经验和做法。


    海南省从2009年开始,以人民调解为依托,以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为突破口,通过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人民调解机制与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相结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保险经纪公司相结合,纠纷调解与保险赔偿相结合,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医疗法庭司法确认、案件诉讼紧密结合,建立健全了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2009年,海南省卫生厅在省政法委的领导和省综治办的大力支持下,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题研究了医疗机构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对策,先后3次组织卫生、公安、司法、财政、保监等部门和医院领导赶赴山西、广东、天津、宁波等地考察取经。2010年3月,省卫生厅专门向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肖若海进行了汇报。肖书记高度重视,指示由省综治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成立海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推动此项工作。在工作推动过程中,副省长林方略亲自调研,多次过问此事,就医疗纠纷调解和组织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省医调委筹建期间,肖若海书记多次亲自协调各部门工作,于2011年3月8日成立了海南省医调委。


    该省医调委融风险防范、纠纷调解、赔偿处理等功能为一体,下设主任室、办公室、调解部、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中心、专家管理部、市县业务指导处、赔偿处理中心等部门,初步建立了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一是由政府各部门推动,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等文件政策,组建了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厅。


    二是成立由省综办主任担任组长,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中国保监会海南保监局为成员单位的海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三是建立省医调委。该机构定位为行业和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不隶属任何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独立开展工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是在经费投入上,由政府解决省医调委办公场地租赁、专家鉴定等部分工作费用。2011年、2012年分别由海南省财政安排40万元、47.5万元经费用于省医调委运行补助。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机制解决经费200余万元。


    五是创新社会管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医疗纠纷调解。保险经纪公司协助政府部门组建省医调委,制定保险招标方案,推行医疗责任保险,与保险公司协调进行赔偿等;保险公司参与医疗纠纷调处,并代行医疗机构进行赔偿。


    二、人民调解机制与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相结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保险经纪公司相结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机制相结合,将“调”与“赔”紧密衔接,将调解委员会与江泰保险经纪公司相结合,建立“医患”“医保”之间的第三方机制。


    一是将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定位为政策性保险和准公共产品,并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截至2012年6月11日,已有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民营医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在内的254家医疗机构购买了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投保总额为2049万元。


    二是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借助保险经纪人提供专业保险经纪服务。聘请保险经纪公司作为政府顾问和医疗机构的保险经纪人,协助省卫生厅和全省医疗机构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制定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招标方案和保险条款,并与《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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