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收治精神病人出新规 医院滥用职权将究责
发表日期:2011-08-098月7日,市政府颁布93号令,正式下发《西安市收治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精神障碍患者办法》。凡丧失继续危害社会安全能力等五种情形之一的精神障碍患者将不得收治。
两项条件同时具备才能被收治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对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及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市安康医院负责对公安机关作出收治决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治疗和管理。
精神障碍患者同时具有这两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对其进行收治: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涉嫌犯罪,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无监护人,或者有监护人但监护人无能力看管,或者虽有监护人但不进行收治可能会继续危害社会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作出收治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持收治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护送被收治人员到市安康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五种情形不得收治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收治决定,应当出具收治决定书。被收治人员或监护人对收治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得作出收治决定: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患有严重躯体疾病危及生命的;丧失继续危害社会安全能力的;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作出收治决定的其他情形。
病情好转将解除收治
被收治人员病情显著好转,不需要继续治疗的,市安康医院应当向作出收治决定的公安机关出具解除收治的通知书。作出收治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会同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无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拒绝办理的,由作出收治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出院手续。
医院或公安机关滥用职权将被追究责任
市安康医院应当尊重和保护被收治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收治人员的安全,不得歧视、侮辱、虐待被收治人员。公安机关及市安康医院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者:马昭 闫珅 孔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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