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出台基层医院收费标准 一般诊费不超9元
发表日期:2011-08-058月3日,记者从福建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制定出台了福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相关政策。
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根据相关规定,此次制定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在每人次9元以内,但价格没有实行全省“一刀切”,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构成内容包括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不含药品、血液、血制品、三通管、留置针、肝素帽以及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等费用。
同时,由于药事服务成本直接体现在一般诊疗费中,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实行一般诊疗费后,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不再收取注射费,既避免了过度打针挂瓶,又减轻了患者负担。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等按每疗程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个人支付部分每人次1.5元
据悉,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参保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在开展门诊统筹的基础上,纳入各类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职工医保由统筹基金支付。
其中,一般诊疗费个人支付部分全省统一为每人次1.5元(即群众看病每次只交纳1.5元的现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但每人次不得低于4元,最高不超过7.5元,由各地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结算。
据介绍,一般诊疗费执行范围只限在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各地具体实施时间不迟于2011年12月31日。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不得另行或变相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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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诊疗费
据了解,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是国务院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的一项重大举措。具体来说,是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等四项费用进行合并。(见习记者 周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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