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疗单位擅自获遗体器官 将被吊销移植资质
发表日期:2011-08-02医疗单位擅自获取遗体器官,情节严重的将吊销移植医院资质。这是正在征求意见的《湖北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里列示的。31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8月26日前,该条例在省政府法制网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该意见稿,遗体器官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遗体接收、器官获取机构应当尊重并妥善保存接受的遗体,在首次利用遗体前,应以适当方式举行尊重遗体的缅怀纪念仪式。
利用完毕的遗体,由接收遗体的机构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后妥善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改变遗体和器官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遗体和器官。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器官的,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意见稿还列示,未经批准擅自获取遗体器官捐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州以上卫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可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获取的遗体器官,责令交有资质的获取机构处理。
对改变捐献遗体器官用途,或以任何形式变相买卖捐献的遗体器官用于商业活动的,由省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对获取机构,取消其获取机构资格。楚天都市报 (记者 望隽 通讯员 陆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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