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为社资办医营造宽松环境 减少公立特需服务
发表日期:2011-07-30日前,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末,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省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比例争取达到20%以上。
《意见》提出,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其设立条件、资质审核、审批程序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优先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上规模、高层次的综合医院和有特色的专科医院。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需要新增和调整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逐步减少并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的特需服务。
《意见》提出,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在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参加学术活动、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的待遇。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特约记者俞 欣 通讯员王梦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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