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多项举措 保障新农合资金运行安全
发表日期:2011-07-30近日,云南省卫生厅、监察厅、纠风办、财政厅、审计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多措并举,切实保障新农合资金运行安全。
意见指出,各地要充实经办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会计和出纳分开设置,严禁乡镇卫生院院长兼任乡镇合管办主任。意见同时还明确了各地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意见强调,对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的定点医疗机构,除追缴套骗资金和依据相应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外,立即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再申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集体套骗新农合基金的民营医疗机构,除取消定点医疗资格外,按程序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立医疗机构集体套骗新农合资金的,一律撤销医院院长职务;对属医务人员个人套骗行为的,除给予党政纪处分及依据相应法规进行处罚外,责任人员当年履职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当年度的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直接责任人技术职务晋升的时限延缓两年;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依照有关法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对乡村医生套骗的,除追缴套骗资金和依据相应法规进行处罚外,按程序吊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参合农民套取、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的,将追缴套骗资金,收回新农合证,取消当年新农合报销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者 李克林 通讯员 张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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