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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基层一般诊疗费最高10元 个人支付不超2元

发表日期:2011-07-28

本报讯  山东省物价局7月20日披露,该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最高收费标准定为10元/人次。其中,由医保基金或新农合基金支付的比例不低于80%,即个人支付部分不超过2元/人次。


    据介绍,山东省此前出台的《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单设药事服务费。综合考虑到药品减收影响和财政补偿政策,在坚持公益性、成本补偿性和不增加群众现有负担的原则基础上,山东省最终确定了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此前,有市民担心,收费“一刀切”让不输液的人员也交输液费有失公允。山东省这次明确规定:根据患者就诊项目的不同,可将一般诊疗费区分为中医和西医、注射型与非注射型分别核定。对需输液的患者,一般诊疗费的制定也将严格核定治疗疗程服务费用,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记者张忠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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