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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简化社会办医审批流程 不得擅自设槛

发表日期:2011-07-21

本报讯 北京市卫生局昨天发出通知,要求规范和加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准入、医师准入、护士准入等方面,要依法依规办理,不得擅自设置法律、规范以外的限制条件。


    《通知》中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根据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其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批准执业许可,不得无故限制其执业范围。


    社会资本可以根据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有资质人员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城乡区域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要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与我国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内地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通知》要求,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重新梳理医疗机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并简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统一流程。不得自行增加申报内容、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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