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登陆    |     企业登陆
服务热线:400-6363-777
所在位置: 首页 > 资讯 > 健康报:精神卫生法草案存三漏洞

健康报:精神卫生法草案存三漏洞

发表日期:2011-07-21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虽然《精神卫生法(草案)》较前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若干制度性漏洞,这些漏洞如同蚁穴,若不及时封堵,人权保护的千里大堤则有崩溃的危险,此绝非耸人听闻之言。《精神卫生法(草案)》的三个漏洞是:


    “扰乱公共秩序”作为精神病强行收治的实体标准之一


    草案提出的精神病收治实体标准中,“扰乱公共秩序”成为了强行送诊、收治的条件。众所周知,“扰乱公共秩序”含义广阔,界定模糊,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会有不同的理解。诚然,个别人的某些行为如果违反法律,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绝不能用“扰乱公共秩序”之名,将其归入精神病患者的行列。如果能够被轻易“合法”列入,个别强权者当然会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因为它既可以迅速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还不用经过其他“繁琐”的审判程序或听证程序,同时再给对方戴上一顶精神病的帽子,叫其永世难以翻身。因此,应删除“扰乱公共红秩序”作为精神病强行收治的实体标准,以免精神卫生机构被强权者用作打击不同意见者的手段。


    公民在精神病收治过程中的诉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第一个不足是监护人的指定制度模糊。监护人制度是诉权制度的一部分。我国法律规定了必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成年人)指定监护人。但是,在实践中,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却通常由精神病医生越俎代庖,代替法官来推定,造成了“谁送来对谁负责”的局面。鉴于实践中的这一乱像,应在《精神卫生法》中强调“非经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任何人和组织均不得成为成年精神障碍患者的指定监护人,任何人不得代替法官为精神障碍患者推定监护人。”


    第二个不足是异议处理机制不合理。草案提出,公民在被诊断为精神病并需要住院治疗时,公民有到第二家医院复诊的权利,仍有异议还可以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司法鉴定结论有最终裁决权。表面上看,对公民的异议有救济途径,但仍不难看到其本质是没有脱离医学判断代替法律判断的怪圈。而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入院治疗不仅仅是一个医学判断问题,还有伦理判断问题,更是一个人身自由问题,而人身自由主要是法律问题,司法裁判是是否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当然的最终裁判者,因此,司法裁判理应是决定是否实施非自愿住院的最后裁决者。草案中,把是否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交给了司法鉴定机构,这是不妥的。司法鉴定机构只是为诉讼活动提供专门意见的机构,没有能力也没有法律依据来承载替代司法机关进行审判的职能。因此,笔者认为,对患者的任何异议,无论是收治时,还是住院过程中,还是出院问题方面,最终裁决权都应该是法院,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民在精神卫生机构诊治阶段的诉权,最终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


    公民在被作为精神病患者收治时,没有明确享有聘请代理人或律师的权利


    在被诊断为精神病并需要强制医疗时,当事人的自知力已经被否定,他自己辩护的话有谁能够完全相信呢?在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被限制时,他又怎么能够上下奔走维护权益呢?在法律、医学知识都缺乏的情况下,当事人为了自己的自由,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替他说话,难道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吗?遗憾的是,草案没有明确公民在整个收治过程中享有聘请代理人的权利,笔者认为,应予以明确列举这项基本权利。


    有人说,“被精神病”案例很少,不是主要问题,危害没那么大。这种观点极其错误。


    理由一:“对一个人的不公正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只要有这些个案发生,谁又能保证这些悲剧绝对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呢?


    理由二:“被精神病”的结果是悲惨的,甚至惨过坐牢。因为坐牢只是失去人身自由,而“被精神病”强制入院则不仅失去人身自由,而且还有各种“治疗”对身体的侵害。至于戴着“精神病帽子”以后的生活、就学、就业、人身保护、财产保护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可想而知。


    理由三:很多人还存在为了多数“正常人”牺牲少数“精神病人”的思想,这非常可怕。以英国为例,早在1800年就制定了《精神错乱者法》,1

分享到:

上一篇: 远程医疗服务需核准 亟待法律规范
下一篇: “面具娃娃”已回家养伤 开喉插管恐终身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