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男童X光检查意外照射“小鸡鸡”
发表日期:2011-07-20可能不少人都知道X光检查对身体有害,但医院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操作流程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患者又了解多少?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谁又能及时意识到,并努力维权?

一名6岁男童,在桂林市乐群路某大学附属医院放射科,5小时内接受了3次X光检查,在腹部、胸部透视片中,男童的脸部、脖子以及“小鸡鸡”等敏感部位意外“曝光”。孩子的父亲发现问题后查阅资料及相关法规,从6月24日至今,一直为此事奔走,并决定“较真”到底。
发现问题:5小时接受3次照射 敏感部位意外“曝光”
5月29日晚,陈先生6岁的儿子安安(化名)突然肚子痛,伴有呕吐症状,随后被送往桂林市乐群路某大学附属医院。陈先生说,医生起先怀疑是“肠梗阻”,要进行X光检查。当晚7点半左右,他遵医嘱带安安到医院的放射科,接受了腹部立卧位的两次照射。8点23分,报告结果为“未见异常”。
由于症状未缓解,陈先生随后为儿子办理入院手续。将近5月30日零时,医生又开具了一张检查单,建议做一张胸部透视。“当时我心里有些犹豫,觉得X光照多了不好,本来不同意检查。但转眼打个电话的工夫,我老婆就带起他(安安)进去照了。”凌晨0点22分,结果依旧是“未见异常”。
事后陈先生感觉很不舒服,还为此跟妻子吵了一架。6月1日早,陈先生带着安安离开医院,之后安安也逐渐痊愈。
但陈先生总觉得哪里不对。近日,当他再次查看儿子的X光片时才猛然发现,在腹部立卧位的两张光片里,儿子的胸部、睾丸等组织均意外“曝光”,而另一张胸部光片里,儿子的脸部、脖子、腹部均在X光的照射范围。他立即上网查阅有关X光危害的资料,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查阅法规:医院在放射防护方面存在未尽事宜
通过查阅资料,陈先生了解到,X射线检查对人体有损伤,照得越多致癌的危险性越大。因此,国家卫生部早在2002年颁发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应对受检者进行必要的防护。
除孕妇外,儿童是辐射损伤的高危人群之一。正处于生长发育高峰期的儿童,其细胞分裂活跃,较之成年人敏感得多,且年龄越小越敏感。若短时间内接受较多次数的X光照射,危害就会慢慢累积,造成身体细胞不可弥补的损害。
因此,2006年3月起实施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也有相关规定,放射单位不得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在放射防护方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医院放射科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此外,“……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对邻近照射视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明明是腹部、胸部的透视,可身体其他敏感器官组织也被暴露在X光下,这让陈先生“心理负担很重”。
陈先生表示,在3次X光检查中,医院既没有对孩子的敏感部位实施屏蔽,同时也没让陪同人员穿防护服,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病人不懂,医院是不是该提醒一下?我儿子才6岁半,万一有什么损伤谁来负责?”
维权之路:“较真”家长讨要承诺书
陈先生认为,照射事实已经形成,希望医院写一份承诺书,日后安安如因此造成健康、生育方面的问题,医院要对此负责。
6月24日,陈先生到市卫生局咨询相关投诉程序,开始了他的维权历程。30日,他将书面材料投送到主管部门——市卫生监督所。7月4日,他收到回复,并于当天到该所监督四科做了笔录。
由市卫监所牵头,陈先生于7月6日在医院放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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