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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职业病防治法修改 维权应放首位

发表日期:2011-07-20

两年前发生的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的一些漏洞。


    为堵住这些法律漏洞,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审议中,许多常委委员提出,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必须把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获赔平均需要3年以上时间


    “按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劳动者患职业病后诊断难、索赔难的问题十分突出。”田玉科委员指出,劳动者要获得职业病的诊断和索赔必须经过10余个医疗和法律程序的漫长过程。有调查表明,职业病患者获取赔偿平均需要3年以上的时间。


    田玉科委员分析,职业病诊断难的原因主要是职业病诊断机构少。


    为破解这一难题,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均有职业病诊断资质,且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举证难是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和获赔难以逾越的一道障碍。”田玉科委员说,根据现行的规定,劳动者申请做职业病诊断时,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就无法做出诊断。


    对此,修正案草案一方面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责任,增加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做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这些条款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田玉科委员说。


    制度设计向劳动者适度倾斜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理念应当是: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强化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任茂东委员说,在保护劳动者权利方面,应当明确劳动者向相关部门报告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权利、确立劳动关系仲裁一裁终局制、明确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等。要采取向职业病患者适度倾斜的制度,最大限度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任茂东委员建议,修正案草案应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职业病鉴定过程中,劳动者要提供相关职业卫生材料,这几乎是不可能的。现在,很多企业关闭破产、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工人干了一年多甚至连一件工作服都没有,根本无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导致当前职业病诊断难的主要问题。


    “在制度设计上应给予劳动者更多便利,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茂东委员建议,修正案草案中应规定简单的受理流程;劳动争议诉讼期间的治疗和生活费用给付制度要有效、便于操作;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刘振伟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应对特殊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作出规定。目前,短期工作人员、破产改制企业人员的职业病待遇落实难。这些人员多属于建筑、煤炭、冶金等行业,工作流动性大,参保率低,劳保条件差,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困难,用人单位的后续处理也往往不到位。


    “建议为这些人员做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采取由用人单位交纳保证金、建立防治基金、加强行政监管等多种措施,保护他们的职业病防治权益。”刘振伟委员说。


    刘振伟委员还建议,修正案草案应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时限作出规定。应借鉴工伤鉴定、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时限,以避免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久拖不决。


    工会应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工会在参与职业病防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权利。


    “应当再赋予工会组织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权利。”刘振伟委员建议,要引入工会参与监督的机制。尤其是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提起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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