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医院私用患者照片做广告 医院称只是局部
发表日期:2011-07-10如果有一天,在一份读物上看到自己的照片,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侵犯了肖像权。可如果只是拍摄了身体的局部,并不能识别是否为本人,这样情况下,我们还能认定为侵犯肖像权吗?
由于胡某的左脸部出现天生的黑色胎记,这一直让他很困扰,经人介绍,他来到天津开发区一家整形医院进行去黑手术。手术后半年,胡某无意中在一份杂志上看到该整形医院的广告,而其中一则鼻子部分的前后对比照片,真是自己当初手术时留下的照片,这让胡某难以接受。他认为杂志社和提供照片的广告公司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刊登手术前后对比照片,这已经侵犯到自己的肖像权。胡某上诉法院,要求两家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可是广告公司认为,广告中截取的只是鼻子部分的照片,根本不能辨别出是胡某本人,这并没有触犯到其肖像权,拒绝对其进行赔付。
律师评析:
天津市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所谓肖像,是指通过摄影、雕塑、录像、美术描写、电子数字技术等手段将自然人的五官特征、形体特征、肢体特征或者其他可识别特征等以物质载体或者虚拟物质载体的方式表现其全部活着局部并能够为人们主要是通过视觉方式感知的形象。其主要特征是专有性、唯一性以及肖像权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权利个性个别性。这里有所区别的是其细化的名称应当“全部的肖像(形象)”或者“局部的肖像(形象)”而不是“肖像(形象)的全部”或者“肖像(形象)的局部”。
肖像还有一个特征可识别性,可识别性是指可通过相对较为显著或不显著的特征、甚至通过技术手段能够识别出肖像还是局部的肖像,也无论肖像的可识别程度如何,均不影响判定侵权行为人实施的是侵权行为。因为只要是行为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则其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的恶意是明显存在的。而肖像权人基于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作为受害对象的唯一性,其有权就任何未经其同意,又不是依法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主张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对肖像权的保护应当充分、全面而不应当做过多限制。本案中,首先被告广告公司使用的是原告的肖像,而不论是原告全部的肖像还是任何局部的肖像,只要被告违法使用的事实存在,就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偷拍照片网上发
IP地址锁黑手
小郑前几天突然在某网站论坛看到了自己趴在电脑前睡觉的一张照片,一些网友还将她的照片加工处理了一番,还有各种极端评论,小郑在气愤之余很奇怪,自己没有发照片到网上,究竟是谁干的呢?随后小郑回忆起,一个月前,自己曾去过网吧上网,当时网吧人很少,别人离自己也很远,小郑断定是网管利用监控器偷拍的,决定讨个说法。
律师支招:
汉沽城区法律服务所主任田浩亮认为,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小郑必须找到证据证明照片是网管发的。如果通过IP地址确定照片是网管所发,该网管未经他人的允许,偷拍照片并擅自将关于他人私人生活的照片公布于网上,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网管的行为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小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小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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