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发热患者施行饮酒治疗 赔偿近10万元
发表日期:2011-07-08上海市民乐昌玖(化名)因黄疸指标过高等症状,被本市某医院收治入院。治疗中医院认定乐昌玖为“酒精戒断综合症”,除药物外还对他施行饮酒治疗。乐昌玖病症加重后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50余万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年近50岁的乐昌玖,因“意识改变3日发热”于2008年7月28日入住本市某医院,入院诊断系酒精性肝炎、酒精戒断综合症、高血压。病史显示,患者既往有饮酒史8年,高血压史4年。7月30日至8月4日长期医嘱记载“黄酒2两每日两次”。8月14日出院,诊断为酒精性肝炎、肝硬化、Child-PoughB级;戒断综合症,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后乐昌玖还在本市多家三甲医院继续治疗,支付医疗费9.3万余元。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他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010年9月,乐昌玖向法院起诉称,自己在入院时有早期肝硬化及疸道感染指标,而该医院却诊断自己为酒精性肝炎属错误诊断及遗漏诊断。之后,医院再行错误的饮酒性治疗,直接导致了肝硬化严重后果。声称饮酒性治疗超出医疗诊疗的范围,属故意加害行为。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50余万元的各类赔偿,还保持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诉讼权利。
法庭上,该医院辩称依据市医学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乐昌玖经医院诊疗后出现的肝硬化,系长期饮酒及入院前用药后果所导致,医院因诊疗“酒精戒断综合症”给予乐昌玖少量饮酒治疗,对肝功能仅“可能”有轻度影响,故医院承担的责任应在10%以下。
法院认为,该医患纠纷经两级医学会鉴定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有轻微责任。至于乐昌玖肝硬化的后果责任,医院给予的保肝治疗符合诊疗常规,乐昌玖在住院期间肝功能损害进一步加重,系原有酒精性肝炎、肝硬化疾病基础上的发热感染,及服用乙酰氨基酚起了主要加重损害作用;而因治疗酒精戒断综合症,医院给予的少量饮酒可能也有轻度影响,医院应承担轻微责任,责任比例酌定20%。遂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乐昌玖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计人民币97414.79元。(作者: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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